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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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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工業區(港)生態保育執行委員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訂定
  • 第1條 為落實執行觀塘工業區(港)開發計畫生態保育措施,減輕觀塘工業區(港)開發施工對生態環境之影響,並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340次會議」審查決議(八)辦理,特由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設置觀塘工業區(港)生態保育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組織章程。
  • 第2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包括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及審查結論中有關生態保育及環境監測議題之執行情形:
    1、 審議及諮詢生態保育方案及執行策略。
    2、 審議及諮詢生態保育專案研究案及執行方案計畫書。
    3、 審議及諮詢生態保育個案計畫及執行成果。
    4、 諮詢、審議相關生態保育措施。
    5、 異常狀況之改善建議。
    6、 其他與生態保育及環境監測相關議題。
  • 第3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15至23人,由下列人員擔任之:
    1、 政府機關及開發單位代表5人;
    2、 專家學者5至9人;
    3、 民間團體、當地居民及漁民代表5至9人;專家學者不得少於3分之1,民間團體、當地居民及漁民代表亦不得少於3分之1。
  • 第4條 本委員會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委員,以經公開推選程序,遴選產生後,由本公司聘(派)兼之。
  •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之,綜理會務。
  • 第6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公司派兼,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委員會事務;並由本公司環境保護及生態保育處辦理幕僚工作。
  • 第7條 為執行觀塘工業區(港)範圍及周邊生態保育措施,本公司開發事業單位組成工作小組,落實本委員會之建議與決議。
  • 第8條 本委員會於工程施工階段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營運階段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定委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 第9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必須過半數委員出席,且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之委員至少半數出席,始得進行會議。
  • 第10條 本委員會會議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贊成與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 第11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構)或專家學者、相關人員列席或提供意見,但無表決權。
  • 第12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本公司每二年應辦理委員遴選作業遴聘委員;政府機關及開發單位代表委員職務調整時得重新指派,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委員若於任期內辭職或因故出缺時致不符合第3條規定時,依第4條規定辦理,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 第13條 本委員會所需行政經費由本公司開發事業單位經費項下支應。
  • 第14條 本委員會委員及工作小組人員,均為無給職。專家學者、民間團體、當地居民及漁民代表等委員及獲邀出席委員會之人士,其相關會議所產生之交通及出席費,得依規定辦理。
  • 第15條 本委員會組織章程經本委員會決議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